建筑企业所得税异地预交政策和汇总缴纳的区别是什么样的?

本文阐述了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缴纳和各地建筑企业的预缴情况。
政策。
一.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作为独立纳税人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答:实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企业以法人为主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状况应纳入企业总公司,由企业总公司汇总计算应纳税额,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哪些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以下简称公告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跨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应当为跨地区合并纳税企业(以下简称合并纳税企业),但下列情况除外
四、哪些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征收管理不适用57号公告?5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国有邮政企业(含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下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海洋油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滞纳金和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五、汇总纳税企业实行什么样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措施?
公告第57号第三条规定,合并纳税企业应当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合并清算、财务划转”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统一计算是指由总行统一计算所有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包括所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分类管理是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有责任管理当地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行和分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月或按季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
(4)汇总清算是指年末后,由总行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冲减当年总行和分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国库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系数,定期调整从缴入中央国库的合并企业所得税中分配给地方国库的收入。
六、什么是二级分行?有哪些不需要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行?分支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合并纳税企业,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由总行直接对其财务、业务和人员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总公司和二级分支机构在当地分享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在当地分享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备主要生产经营职能,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的二级分行,如售后服务、内部R&D、仓储等。,不在当地分享和缴纳企业所得税。2.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3.新设立的二级分行在设立时不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注:(1)当年,合并纳税企业因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当年重组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作为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为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分摊,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在纳税企业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因合并、分立、变更管理层级而新设立或现有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为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当地计算分摊缴纳。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行,从注销税务登记当日企业所得税预缴期起,不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所得税异地预交政策和汇总缴纳的区别是什么样的?插图1
5.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在当地分享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所得税如何汇总计算?
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应退税款的最终结算,其中50%由各分支机构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的税款当场办理国库的缴纳或退还;50%由总行支付,其中25%在当地支付或返还,25%全额上缴中央国库或在当地返还。具体纳税或提取程序按照财税[2012]40号文件第五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八、总行规定的预缴税金是如何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分支机构少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由总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预缴分摊方式计算总行和分行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总行和分行分别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难以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总行和分行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也可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计算,总行和分行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由总行和分行分别就地预缴。提前还款方式一经确定,当年不得变更。总行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提前申报当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总行将企业本期应缴纳所得税的其余50%按照各分行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行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各分行;各分行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当场申报预缴其应纳税所得额。
分支机构未按照分税制金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九.汇总纳税企业预付款申报时,各分支机构应提交哪些资料?总行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不仅要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还要报送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收支情况);分行除提交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仅填写部分项目)外,还应提交总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申报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行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报送一次。十、税务征收企业应如何办理最终结算?合并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计算总机构应缴纳的年度所得税,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计算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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