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已经申请的商标该怎么办?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1、 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2、 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重组等其他原因转让的,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方应向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

3、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对于商标转让,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件。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重组而转让其商标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重组文件及注册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重组文件应当证明商标权由受让方继承,登记部门应当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方的关系以及原注册人不复存在的事实。因法院判决导致商标转让的,应当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件,法律文件中被执行人的姓名和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中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姓名一致。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拓展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