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预付款怎么操作可以延迟纳税呢?

案例情况

某建筑服务公司公司向某实业公司提供工程服务,总金额5000万元,合同约定,签约后实业公司向建筑服务公司预付20%的款项即1000万元的预付款,但是该建筑服务公司目前因为现金流比较紧张,想要延迟缴纳该笔预收款的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论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要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因此,如果是预收实业公司20%的款项就应该中报纳税。“定金”的法律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被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企业收取的是保证履约的定金,也不开具发票,不属于预收款项,则收到定金不用申报纳税。该案例可以将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改成定金,将合同价款 20%的预付款改为定金。当定金转作货款时,则必须申报纳税。因此,利用预付款改成定金的方式可以打纳税的时间差。

收到预付款怎么操作可以延迟纳税呢?插图1

所以只需要将该笔预收款修改为定金即可延迟纳税了。

 

纳税情况对比

筹划前,收到预收账款应缴增值税 =5000 x20%X 9%=90(万元)。
筹划后,收到定金应缴增值税 =0(万元)。

政策对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论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销售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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