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拆分合理降低企业增值税

案例情况

某金属板材制品厂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预估收入为2000万元(不含税)主要收入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板材制品销售收入,估计年销售额约1600万元(1至4月收入为300万元);另一块是安装收入,预估年收入大概为400万元(1~4约收入为100万元)。进项税额年总量为200万元,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等,安装业务基本没有进项税额来源。

案例分析

按税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的情况微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该企业的板材制品销售与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针对该企业实际情况,亮小一建议: 把安装业务单独剥离出来,独立组成一个公司。因安装业务年销售额低于 500 万元,可以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按照 3% 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从而使企业整体税负得到降低。

混合销售拆分合理降低企业增值税插图1

税负对比

假说不考虑疫情期间增值税征收率阶段性优惠政策
筹划前,按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为 60 万元
具体计算:2000×13%-200=60(万元)。
筹划后,合理分离后应纳增值税为 20 万元
具体计算:1600×13%-200+400X 3%=20(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为500 万元及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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