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资源产品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如何掌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不同税目”如何掌握? 答:资源税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这里的“不同税目”,应当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产品的细类掌握,如“黑色金属”下的“铁”“锰”“铬”“钒”“钛”等矿产品为不同税目,“盐”下的“钠盐”“钾盐”“镁盐”“锂盐”等矿产品,也属于不同税目,都应当分…

    税筹知识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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