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资质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甲级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建筑施工企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建筑企业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建筑施工单位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建筑企业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乙级资质标准:

(一)建筑企业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有法人资格;

(三)人员配备: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

2、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5、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高不超过乙级。

(七)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八)建筑企业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九)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丙级资质标准:

(一)建筑企业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建筑单位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建筑施工单位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建筑企业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承包工程范围:

甲级资质标准

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资质标准

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丙级资质标准

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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