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怎么入账?

2018年,公司采购了一批材料,并投入生产使用。由于公司欠供应商货款,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仍未获得这批材料的发票。那么,公司在2018年结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这批没有发票的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上述原因多付的企业所得税,经追溯确认后,可从应缴纳的年度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足,可以延期扣除,或在以后年度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只要企业在2019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能够提供该批材料的有效票据凭证,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否则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得扣除。

如果企业在2019年5月31日以后获得该批材料的有效证明,则应扣除上一年度实际发生应扣除而未扣除的费用,企业需要在5年内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然后追补至2018年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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