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年漏调整项目未造成少缴税如何处罚?

公司经过多年的亏损,即使在纳税调整后也会亏损。然而,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项目是复杂的,有时不可避免地会遗漏。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遗漏的项目(如果公司仍有未弥补的亏损)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规定:

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就公司情况而言,如果在亏损年度遗漏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而在虚报亏损年度未缴纳或少缴应纳税款,则不涉及补税问题。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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