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的两种途径

这两种方法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没有区别。主要区别在于联系方式、提交的文件、提交和交付的文件有所不同。

1、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自行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

2、就提交的文件而言,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的委托书。

3、在文件递交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由申请人或经办人直接将申请文件递交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代理机构可以将申请文件直接递交、邮寄递交或通过快递企业递交商标局,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

4、在文件送达方式上,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局的各类文件送达当事人;受商标代理机构委托,应当将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如何查询商标注册?——即事后查询“中国商标网”提供的免费商标查询信息。您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通过申请/注册号查询商标状况。您还可以通过申报的类别、申请/注册号、申请人姓名等进行全面的商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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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特征: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创造性、设计、注册申请、广告和商标使用使商标变得有价值,并增加商品的附加值。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又称显著性),即商标易于区分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商品和其他商品的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利用商标区分商品的来源、特征、信息或服务。

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以下几种情况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独特性不是绝对的。虽然商标设计中应注意显著性,但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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