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时这些典型的“税筹方案”不可取

近几年股权转让税筹需求猛增,由于在金税三期的大背景下,税务机关加大了对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力度,所以在对待股转中的涉税事项时,必须谨慎再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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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商法上看,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因此股权转让也就存在公司转让股权和个人转让股权之分。对于公司转让股权,转让行为属于公司经营行为的一部分,投资成本、转让股权收益放到整个公司会计期间、纳税申报期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统一核算的,一并纳税申报,因此,公司如果当期存在较大成本费用支出,股权转让也不一定纳税,但是投资公司有点特殊。对于个人而言,税法上又区分自然人和其他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股权转让是按次征收,因此,相比较而言,个人股权转让的筹划空间会小一些。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税务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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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典型的“税筹方案”不可取

1、阴阳合同。顾名思义,就是真实交易和提交给税务机关的是两份不一样的合同,典型的如用一份平价转让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

2、虚假评估。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3、不代扣代缴,不纳税申报。这也是一种“税务筹划”么?没错,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和工商等信息不通畅的情况下,在涉及个人股权转让中,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机构或个人没有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也不纳税申报,蒙混过关。

4、制造虚假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上述“税务筹划”不仅涉嫌违反公司法、会计法、评估法等,也都是有违税法的,是典型的违法筹划,这些方法之所以能够得逞,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二是金融机构资金监管有漏洞。而目前这两个空间都被大大压缩,一是金三上线以及税务局与相关职能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化,税务机关信息收集能力大大提升。二是国家正在强化资金的监管力度,大额资金境内外转账需要面临包括税收等方面的层层审查。在此背景下,传统“税务筹划”正走向寿终正寝,需要寻求合法的税务筹划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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